首先,如何在成員國內公平分派歐盟整體的減排目標,是歐盟成員國一直以來博弈的焦點問題。ESR為歐盟成員國分攤的減排責任展現了成員國的“團結”精神,以及整個社會可持續經濟增長的需要。基于公平原則,ESR的方法是以各成員國人均GDP為基礎,并依據成員國不同的經濟能力而分派不同的減排義務。這保證了實際減排的努力和關聯成本能夠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在成員國內分配,進一步加速欠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同時保證為實現減排目標不會對歐洲經濟和社會凝聚力造成消極影響。其次,ESR特別強調歐盟集體減排時的總體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ness),對高收入成員國2030年的目標也作了一定程度的調整。考慮到成員國之間的減緩潛力存在成本效益上的差異,ESR的新規則為成員國和投資者提供可預測性和確定性,同時也增加了靈活性機制,以確保減排的成本效益。最后,為保持環境的完整性(environmental integrity),ESR規定成員國應及時采取充分行動,務必在2030年集體實現至少減排30%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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