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完善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數字貿易的發展繁榮,離不開數據的安全有序流動。近年來,全國三大互聯網法院通過審理涉大數據權屬爭議類糾紛案件,積極探索數據合規供給、交易規范有序、安全防范有力的數據流通交易規則,有效填補了數據資源利用的規則空白。但從優化整體數據交易市場生態來看,互聯網法院仍需加快完善適應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創新需求的數據流動機制,建立和強化數據流通標準,為
電子商務、跨境支付、跨境物流等應用場景提供有效合規指引。
二是系統構建數字貿易監管體系。相較于數字貿易蓬勃發展現狀,互聯網法院相對應的配套監管體制還有待進一步整合完善。因此,在厘清數字貿易監管相關部門權責,發揮協同治理作用的同時,互聯網法院要持續健全涉支付、物流、通關和退稅等跨境貿易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引導、鼓勵、規范數字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有序發展。此外,還要繼續充分運用大數據、算法、
人工智能等技術,著力推動數字治理手段與機制變革,不斷提升數字化、系統化、智慧化監管水平。
三是探索創新數字平臺治理模式。在貿易方式和貿易對象數字化趨勢下,數字平臺已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載體。但由于平臺業務形態復雜、應用場景繁復、行業增勢迅猛,同時需要兼顧合規審查,導致平臺自治規則體系冗雜且難以自洽。未來,筆者認為,需要通過加快構建包容審慎、分層監管的平臺共治體系,厘清平臺主體責任,強化依法依規管理,推動平臺經濟法治化、數字化、市場化協同治理創新,實現從行為監管到數字合規監管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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