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科技倫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別強調,平臺企業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臺和應用獨立運行,不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同時,《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他人個人信息。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建立數據治理和合規運營制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鼓勵各單位設立首席數據官。
此外,《條例》規定了“完善困難群體數字化服務保障措施”內容,鼓勵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適用的智能化產品和服務,推進數字無障礙建設。明確對使用數字公共服務確有困難的人群,應提供可替代的服務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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