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圍繞優政、惠民、興業、安全的智慧城市目標,聚焦交通體系、生態環保、空間治理、執法司法、人文環境、商務服務、終身教育、醫療健康等智慧城市應用領域,推進城市碼、空間圖、基礎工具庫、算力設施、感知體系、通信網絡、政務云、大數據平臺以及智慧終端等智慧城市基礎建設。
其中,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市級控制性規劃。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全方位、系統性、高標準推進數字政務“一網通辦”領域相關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營商環境的監測分析、綜合管理、“互聯網+”評價,建設整體聯動的營商環境體系。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城市運行“一網統管”領域相關工作,建設城市運行管理平臺,依托
物聯網、
區塊鏈等技術,開展城市運行生命體征監測,在市政管理、城市交通、生態環境、公共衛生、社會安全、應急管理等領域深化數字技術應用,實現重大突發事件的快速響應和應急聯動。
同時,公共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的場景開放,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智慧城市建設,并為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提供測試驗證、應用試點和產業孵化的條件。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應用場景開放清單。鼓勵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開放應用場景,采用市場化方式,提升自身數字化治理能力和應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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