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及其激勵機制,近年來備受關注。在世界各國,對于因
區塊鏈技術而生成的各類生態,有不同的法律定性和司法態度。我國經歷了,自2013年認定
比特幣屬于“特定虛擬商品”再到2017年對
ico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2021年元旦生效的《民法典》第127條對于虛擬商品的基本態度也是保護和認可。
然而,近半年來,在某些基層辦案機關,對于口袋罪---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理解大有偏頗,以至于在辦案中,以錯誤的法律認識,就將區塊鏈技術從業人員跨省抓捕到偏遠地區,進行刑事偵查,采取強制措施,造成了創業公司停擺、父母和妻兒垂淚的局面。
我們必須厘清正確的法律關系,將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與大家進行分析,以期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
違法不等于犯罪
正如田宏杰教授(曾掛職某檢察院副檢察長)所言,眾所周知,刑法只能規制犯罪,但犯罪卻并非由刑法單獨規制,而是由刑法及其保障的前置法共同規制。犯罪具有雙重違法性...結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的危害實質,并非單純違反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擾亂市場秩序行為,而是違反國家關于特許經營管理的有關經濟行政法律、法規規定,未經特許經營業務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擅自經營特許經營業務的經營行為。
而區塊鏈技術團隊為了激勵用戶和團隊成員,在海外正規基金會發幣,僅出售給外國人,這種行為怎么能跟非法經營罪形成“涵攝關系”著實讓人驚訝。那么,如果發現交易所也賣幣給中國人,距離犯罪有多遠?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犯罪構成要件的明確性及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也系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之一。根據現行有關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ICO或其他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可能遭受行政處罰,但颯姐團隊并不認為其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