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哄抬價格、虛假發貨外,數字藏品平臺交易安全也存在不少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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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貴港的溫女士在一款App充值80元,購買了一個數字藏品,結果發現個人賬戶里沒有顯示所購買的商品,也沒有任何購買記錄,疑似被系統全部清零。次日,溫女士聯系客服退款,直至第三天才收到款項。
能成功退款,溫女士還是幸運的,據她了解,還有不少人遇到了和她類似的問題,“錢被吞了,客服不處理,也沒有收到平臺的任何補償”。而平臺給出的解釋是:“平臺數據庫遭遇大量惡意攻擊,不法分子虛假購買盜取玩家藏品,導致數據異常。對于造成的損失,平臺會給每個玩家一個補償。”
今年4月,某藝人在社交媒體上發文稱,自己此前獲贈的猿猴頭像畫作的數字藏品被釣魚網站偷盜。此后,在國外NFT交易平臺上,該頭像在約1小時里,被分別以130
以太坊和155以太坊虛擬幣轉手交易。
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逐漸顯現。5月28日,徐悲鴻美術館發布聲明指出,其關注到某些數字平臺以徐悲鴻先生的名義為噱頭發售相關數字藏品,這些數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證據,有些作品與徐悲鴻先生根本無任何關聯。
記者在一數字藏品App中發現,該平臺對版權品市場和衍生品市場進行了區分,并在“權益須知”中告知,購買版權品市場中的作品,將獲得該數字藝術品除人身權利外的其他著作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等);購買衍生品作品,將享有對該數字藝術作品進行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還特別提示:如您有意對該數字藝術品進行商用許可、授權等,建議您與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著作權轉讓協議”并進行著作權轉讓備案登記。
王振華說,平臺之所以“特別提示”,是因為數字藝術品的著作權為著作權人享有,通過信息網絡購買數字藝術作品的買方僅享有對該數字藝術品的有限使用權,如收藏、學習、研究和欣賞等,若買方超出自身權利范圍使用,極易侵犯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故而消費者如需要將數字藝術品用于非協議內容之外的其他商業用途,則需要和著作權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進行備案登記。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舒杰認為,國內數字藏品主要是將數字或實體藏品制作成
區塊鏈數字藏品限量發售,因此國內數字藏品的風險更多體現在制作和交易環節的知識產權風險。如未經作品著作權人同意,數字藏品的二次創作、出售等行為,則可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投資人如果購買了侵權的數字藏品,其購買行為雖然不違法,但通過可溯源的交易記錄,可顯示其購買的數字藏品屬于侵權作品,投資人或消費者將蒙受經濟損失。
因此,趙舒杰建議,投資人購買數字藏品前應審查出售方是否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書、版權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數字藏品的合法權利證明。同時,數字藏品交易平臺也應當發揮平臺的主體責任,主動履行平臺企業審查義務,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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