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宇宙的虛擬世界中,用戶身份需要以技術措施實現映射,而用戶虛擬財產的歸屬和利用,則涉及諸多規制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020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也明確增加了“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充分反映出了此種糾紛在實踐中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也明確指出:“加強對
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互聯網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俞彬華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為妥善調處網絡虛擬財產相關糾紛提供了典型范例,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水平。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當前我國不斷強化對于虛擬財產的規制,但截至目前,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及交易機制等方面,在立法層面尚無清晰規則。尤其是伴隨著元宇宙這種新型業態的出現,相關虛擬財產的確權與利用將會呈現出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有待進一步探索。對于元宇宙運營方而言,其在構建虛擬商業場景的過程中,應注重提供一套保障用戶虛擬財產的完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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