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此類代幣的產生和
比特幣類似,是基于
區塊鏈技術而得以發展的,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被視為
區塊鏈技術的衍生產物。但是由于代幣發行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
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具體而言可能會涉嫌我國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罪名,因此必須通過國家的有關規制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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