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目前我國
區塊鏈標準化工作已經具備良好基礎,未來一段時間區塊鏈標準化將進入關鍵的發展時期,標準研制等工作將加快進程,在基礎標準和通用技術標準等方面,將有更多研制成果出現。為我國在國際區塊鏈標準化領域發揮關鍵作用,打下堅實基礎。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超級賬本等區塊鏈相關國際開源項目影響力日益增強,開源社區對技術路線的引領作用有所強化,也可能會形成事實標準,開源的研發環境對于加速技術進步,降低單個公司的研發成本,保障數據標準統一共享有重要意義,也是我國對外交往的重要平臺。我國程序員和企業與開源社區長期保持了良好的交互,存在較大貢獻,體現了我國創新大國的地位。未來,隨著我國區塊鏈產業創新水平的不斷強化,對于開源社區的支持力度繼續提升,增強在區塊鏈發展過程中的貢獻度、在區塊鏈領域的權威性以及話語權,推動底層技術加速進步,為
區塊鏈技術在更多實體經濟場景落地打下堅實基礎。
對區塊鏈技術創新的法律保護
由于區塊鏈技術潛在的巨大應用前景,該技術本身也就自然而然的產生了無可比擬的價值,因此,對區塊鏈技術的保護也就成為了保障區塊鏈產業發展的必要條件。區塊鏈的本質可以認為是一種,或者說一類,計算機技術。要考慮對區塊鏈技術的法律保護就應該將其抽象為計算機技術,進而探討具體的保護措施。
首先,計算機技術的保護必然涉及到的一個方面即是專利權的保護。我國法律中的專利權指的是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權利人依據其專利申請而取得的權利。目前,我國的區塊鏈專利總數已經領先全球。也就是說,我國領域內對于區塊鏈技術保護的很大一部分是通過發明人對其所有的區塊鏈技術進行專利申請而進行的。但是,由于我國現有的專利法的制定已經是十年前,即2008年完成的。因此其中難免有不適應當前實踐中區塊鏈技術保護的部分。如我國專利法中明確指出:發明的保護范圍要以權利人提出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也就是說,如果區塊鏈技術的所有人未對技術的內容做出明確的列舉式的權利保護要求的話,就可能產生合法權益喪失法律保護的可能性。然而區塊鏈技術作為一項應用場景極廣的底層技術,要對其可能潛在的一切權利保護內容都做出列舉式的說明的話,具有一定的困難,可能會增加專利人的權利保護成本,不利于相關權利的保護。因此,如果考慮以專利的形式對區塊鏈技術進行法律保護,就必然要求了我國專利法依據現有的實踐做出一定的調整或有效的解釋,從而能夠實現對區塊鏈技術最為全面且有效的保護。
其次,可以考慮對區塊鏈技術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商業秘密一般指的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當某項區塊鏈技術被發明后,并未經權利人公之于眾或在應用過程中無法為他人反向破解而獲得等情況下,即可以考慮以商業秘密而對其進行保護。然而,目前我國并未有針對商業秘密進行專門保護的法律,現有的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零散的分布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法律中,未形成一個有效的保護體系。盡管我國《民法總則》明確的將“商業秘密”納入了我國民事主體享有的知識產權的范圍內,但是系統的法律保護卻仍然缺位。因此,如果要考慮將區塊鏈技術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則以商業秘密為核心內容的法律體系的完善就迫在眉睫了。
最后,區塊鏈技術的刑法保護。刑法的后置法、保障法的地位決定了其對各類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的規制都應當是置于最后的,即當其他法律無法實現對社會關系的有效保護,無法使得被破壞的法益恢復原狀時,則由刑法補位發揮作用。若區塊鏈技術被作為專利或商業秘密等模式進行的法律保護不足以實現有效的保護效果,產生了嚴重侵害區塊鏈技術所有人權益的情況時,刑法則可以以考慮以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名實現對區塊鏈技術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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