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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我國區塊鏈產業法律政策和標準概述

    2018-5-26 11:11

    來源: 鏈門戶

    解讀我國區塊鏈產業下智能合約的法律問題



    智能合約是由事件驅動的、具有狀態的、獲得多方承認的、運行在區塊鏈之上的且能夠根據預設條件自動處理資產的程序,智能合約最大的優勢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為仲裁和執行合同。本質上講,智能合約是一段程序,且具有數據透明、不可篡改、永久運行等特性。

    智能合約無須中間媒介即可在合同主體之間直接交易,是一種基于算法的自動執行的合約。智能合約以效率性為突出優點,區塊鏈技術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透明性并保護當事人隱私。智能合約由計算機預設,相較于人的訂約,智能合約中語言誤解的幾率更低。
    WerbackKevinandCornellNicolas在“ContractsExMachina”一文中提到,現代合同法以客觀標準評價要約承諾,以相對人的合理信賴或權利外觀為基點,所以智能合約也是一種意思表示的合致,應當視為一種合同。

    梅臻、康雅麗發表于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學報2017年第4期的《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與法律思考》一文指出,基于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智能合約將會改變現行合同法的規則,智能合約的意思表示方式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各方訂立意思表示的方式會有極大的差異,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達成等問題需要合同法對其進行明確。另外,智能合約可以自動執行,或者可以說取代了人的履行契約的行為,那么現行合同法下契約履行的相關規定或許已經不能適應智能合約的需求,合同法的規則可能要進行改變,甚至重塑。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金晶發表于《歐洲研究》2017年第6期的《數字時代經典合同法的力量———以歐盟數字單一市場政策為背景》一文認為,自動執行構成智能合約和其他電子協議的區別在于,人可以從外部干預電子合同的執行,但是,智能合約的完整執行過程具有不可變更性,一旦訂立智能合約,機器的獨立執行就不可撤回。智能合約無須法律執行,從封閉的自執行角度而言,智能合約類似“完全合同”,這與傳統合同法的“不完全合同理論”相悖。

    智能合約的訂立難以套用傳統的要約承諾機制,但可以考慮適用以履行行為訂約規則。換言之,一旦滿足預定要件,合同自動執行,合同自執行之時訂立。在順利執行的情形下,智能合約極具效率,但一旦出現不履行情形,智能合約能否繼續執行,能否進行外部決策并施加干預,則成為技術難點,需要在計算機代碼設計時嵌入相應的外部干預程序。除了封閉自執行特性之外。區塊鏈技術使得智能合約當事人具有匿名性,合同當事人無法知曉對方。在匿名情形下,難以依據傳統法律救濟手段解決違約問題,甚至作為自執行系統,智能合約并無傳統法律意義上的中止,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傳統合同救濟體系。鑒于智能合約完全摒棄了合同救濟、合同爭議的法律執行、合同語言的解釋、合同不完整性等經典理論或規則,智能合約或許名不符實,智能合約并非真正的合同,將之理解為協議的一套履行機制或執行程序,更符合事實,也更能解決相關爭議。

    結合智能合約實操步驟,我們認為任何一項智能合約的簽署,合同當事人均需要在智能合約架構設計前協商,并由計算機專家將主要合同架構轉換為代碼并設計算法,待到條件觸發自動執行,也即合同履行成本從執行轉移到了交易架構的設計環節。智能合約架構設計執行的內容其實就合同當事人人員的合意,對一執行事項,便不能再認為是合同本身,其實質只是關于合同的一道不可變更的程序與計算機指令而已。它讓合同履行實現自治,一旦啟動就會執行整個過程,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人都沒有能力干預智能合約最顯著的技術特征為自動執行性。其次,智能合約無需法院、仲裁機構等中間方督促合約的執行,也不會因為合約雙方對合約條款有不同的理解而需解釋條款內容,其具有自足性和穩定性。自足性使合約的執行既無需法律規則的規制,又無需執行機構的介入,排除了跨境交易中各國法律、語言、政治經濟政策的差異,便捷跨境交易。穩定性排除了不可預見地解釋合約條款對執行合約的影響,因為對傳統合同條款的解釋會受到人們思維方式和語言習慣的影響,而能被計算機識別的程序語言相較于文字語言更為清晰和穩定。除上述便利之外,智能合約背后關于合同成立、生效、無效等法學理論并無太多突破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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