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涉虛擬貨幣的犯罪主要有:以“虛擬貨幣”為直接侵害對象、投資對象、結算方式、洗錢手段的犯罪,以及從事涉“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和首次代幣發行(
ico)的行為。上述行為在偵查取證、法律適用方面有哪些難點,應當如何解決?
本專題由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余劍主持。
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法制支隊副支隊長湯海挺,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四支隊董楊,上海財經大學副教授李睿,上海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涂龍科,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翔分別以《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偵查取證難點和證據認定問題》《涉
區塊鏈、虛擬貨幣犯罪案件偵辦難點及對策》《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刑法規制》《數據的功能區分與虛擬幣犯罪的刑法規制》《涉虛擬貨幣犯罪的刑法破解路徑》為題做專題發言。
專家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指出:
第一,虛擬財產無疑具有財產屬性,但是否屬于財物,前置法尚未明確。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目前,似未見其他法律的規定。在前置法律依據不明的情況下,具有財產屬性并不必然意味成為刑法上的財物,對相關行為不一定要適用財產犯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適用就是例證。同理,可以認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對象“數據”同樣可以具有財產屬性。
第二,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民法界爭議很大。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在前置法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刑法沖到最前面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應當堅守刑法的二次法屬性,盡量秉持謙抑立場。只要民法等前置法率先明確了虛擬財產的財物性質,刑法上適用財產犯罪就沒有任何問題。
第三,在前置法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名,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可以實現罪刑相當,不會輕縱犯罪。在確實無法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罪名的情況下,比如沒有使用技術手段而是直接敲詐勒索、搶劫虛擬貨幣的,也可以考慮通過手段行為予以評價;在極個別法益侵害程度高、社會危害大,手段行為確實難以罰當其罪的情況下,作為例外,可以考慮將行為對象解釋為財產性利益,嘗試適用財產犯罪定罪處罰。當然,這樣一個處理路徑實屬當下的“權宜之計”,系統妥當解決相關問題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斷完善。
華東政法大學
金融監管與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教授毛玲玲代表PDFR指出:
第一,此次
論壇選題前沿,站位高,內容實,體現了上海司法機關用司法智慧護航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的責任擔當。虛假貨幣的法律地位不明,在財產犯罪的法律適用方面歷來爭議很大,虛擬貨幣是財產、計算機數據、貨幣、洗錢的新方式、集資的新載體,還是非法發行的證券,各位專家進行了多角度全方位論述。而且當各種私人發行的虛擬貨幣成為投機工具和非法集資活動的新載體時,產生金融風險;當數量可以不受限制投放的虛擬貨幣脫離金融監管時,甚至可能會沖擊法定貨幣地位,影響國際支付清算體系;此外,虛擬貨幣給防范洗錢帶來挑戰,因此虛假貨幣問題值得研討關注。
第二,對以虛擬財產或虛擬貨幣為對象的犯罪,以財產犯罪還是計算機犯罪處理,要用動態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兼顧法律體系或法秩序統一和刑法的特殊性。民法典規定了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只是刑法財產犯罪中的“財產”從刑法謙抑的角度認為要兼具法律屬性和經濟屬性,過去主要是考慮到虛擬財產的經濟屬性特征不明,價格認定難,一般以計算機犯罪認定。但是,情況有了變化,一是立法對盜竊罪的入罪模式變化,二是司法解釋中2013年對盜竊違禁品按情節輕重處罰,三是實踐中有些虛擬財產或虛擬貨幣具有交換價格,因此,要對行為對象的虛擬貨幣進行區分,如果是具有經濟屬性的虛擬貨幣,按照財產犯罪來處置,沒有經濟屬性的虛擬貨幣,按照計算機犯罪來處置。
第三,以虛擬貨幣為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非法集資、傳銷的行為,是屬于涉眾型犯罪,是刑事司法嚴厲打擊的犯罪情形,在證據規格、幫助行為的共犯認定、主從犯認定方面,用足現有的刑法資源,在防范虛擬貨幣成為集資犯罪新載體方面,要形成行刑合力。
毛玲玲教授最后強調,我國長期以來堅持加強金融監管,虛擬貨幣如果脫離金融監管體系,不管是發行還是流通交易,其性質應以其核心行為來認定。雖然目前發行虛擬貨幣由于前端行為的危害性還未呈現出來,不作為非法發行證券來處理,但如果以此為兌付工具,從事支付結算,則可以適用非法經營罪或洗錢罪。我國對危及國家金融安全的行為堅持“零容忍”,虛擬貨幣尤其是私人發行的、數量可以不受限制的各種虛擬貨幣的發展態勢、呈現出威脅金融安全的風險,相關部門應引起足夠重視并進一步加強監管。我們通過此次研討,力求達成共識、促成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促進行刑合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這就是我們發起并組織論壇活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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