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追溯版權和著作權兩詞的來源,可以發現兩者有較大的不同。版權(copyright)來源于英美法系,從其英文詞義可以看出,版權一詞指的是法律上賦予的著作人可以防止其他人未經許可而復制作品的權力。而著作權(author’s right)來源于大陸法系,強調的是作者對于作品擁有的權力,大陸法系將作品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從詞義上去理解,著作權的概念比版權概念要更為廣泛和更注重作者的人身權力。然而隨著世界各國交流的增多與文化融合,法律上的概念也有了互相的借鑒。從商業的角度來看,著作權,實際上最主要的也就是對作品的復制、改編、發行等會產生商業利益的權力,因此,著作權和版權的概念逐漸融合有了融合。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因此,在本報告中所稱的版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的概念一致,即也是著作權的概念。
版權指的是作者對于其創作的作品擁有的權力,這里所說的作品包括以下幾類: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我們認為,上述八類版權作品大致可以分成三種情況
(1)實物版權,包括實體的模型等;
(2)數字化產物的版權,包括文字作品的電子版、音樂、電影、電子版照片等;
(3)非標化物品的版權,包括軟件算法、數據等。
所說的權力指的是作者依據該作品而擁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有[3]: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一般來說版權所屬最初都是作者,擁有版權的作者可以依法轉讓上述的部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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