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
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即區塊鏈技術作為底層技術支持信息服務。
2019年1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已于2019年2月15日起實施,該規定的出臺,明確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和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健康發展,規避區塊鏈信息服務安全風險,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一)定義服務者
《規定》第二條定義了何為區塊鏈信息服務者:“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和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這個定義有其寬泛之處,首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這其中包括“主體和節點”、“機構或者組織”。“節點”屬于較為新穎的概念,“節點”可以簡單地概括為負責維護網絡運行的終端,這一概念的加入無疑擴大了監管的范圍,即支撐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服務的相關終端也被納入規范范圍。
(二)明確安全責任
《規定》也明確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信息服務的安全起到一定的管理責任。《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責任,將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責任從管理層面與技術層面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臺公約。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2.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3.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三)實施備案管理
為了進一步規范區塊鏈信息服務技術,《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實施備案管理。
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注銷手續,并作出妥善安排。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并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同時,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信息實行定期查驗,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提供相關信息。
《規定》的正式出臺,標志著我國對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管時代”的來臨,《規定》采用事前備案+事后監管的模式更好的規范了區塊鏈信息服務市場,能夠一定程度上杜絕一些亂象的發生,而作為信息服務提供者,更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對自己進行自查和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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