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不僅未就是否開征數字稅達成共識,即使是開征數字稅的國家,也并未就稅基和稅率達成一致。
首先,當前各國擬定和實施的數字服務稅(DST)在稅基和稅率上差異很大。例如,奧地利和匈牙利只對在線廣告征收數字服務稅(DST),而法國的稅基更廣泛,包括提供數字接口、定向廣告以及以廣告為目的的用戶數據傳輸;稅率也是從英國的2%到匈牙利和土耳其的7.5%之間不等。
其次,美國對歐盟開征數字服務稅(DST)展開了報復性回應。開征數字服務稅(DST)主要影響美國企業,因此引發了美國的報復性回應。2020年6月2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宣布對9個國家及歐盟的數字服務稅(DST)政策進行301調查,而這些調查可能會導致新一輪的關稅威脅。在此之前,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2019年就已經完成了對法國數字服務稅(DST)的調查,并威脅要對法國征收大量關稅。在美國發出關稅威脅后,法國決定將數字服務稅(DST)的開征時間推遲到2021年。美國現在正向其它司法管轄區施加壓力,要求其取消數字服務稅(DST)政策,因為美國認為該政策是對總收入而不是凈收入征稅,與現行稅收原則沖突,對美國數字企業造成了稅收歧視。
總體而言,國際上之所以遲遲無法達成共識,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開征數字服務稅其實是要從當前的既得利益者手中搶占“稅收蛋糕”,這顯然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擁有大量數字企業的國家往往是強國。而在各國普遍達成共識的規則出臺之前,部分國家先采取了一些單邊行為,即征收數字服務稅,并引發了當前的稅收競爭和關稅威脅。
第二,數字稅設計的難點在于“數字企業基于B國的用戶獲取了多少利潤,應該征多少稅”難以界定。中國
金融學會會長、中國人民銀行前行長周小川11月13日在“第11屆財新峰會:重建全球信任”上表示,當下數字稅的征收陷入僵局的原因之一是,數字經濟的發展導致稅收不再像過去貨物與服務生產那樣,對實際業務發生在哪、錢是在誰身上掙的比較好界定。進入數字經濟時代,有很多難以界定的部分,于是數字稅的征收就出現了問題。應考慮建立多邊性的機構,減少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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