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開征數字稅?通俗來講,假設一個A國的數字企業在B國擁有大量用戶,并因此賺取了大量收入。以前,這個數字企業只需在A國納稅(即針對傳統企業的納稅規則)。現在,B國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因為雖然該企業注冊地并不在B國,甚至也沒有設立辦公室,但是該企業確實基于B國的用戶獲取了大量利潤,例如投放數字廣告、銷售電子音樂等。B國認為這個數字企業也應在B國繳納相應的稅收,否則就將本國同類型企業置于不利地位,進而損害公平與效率。一方面,B國的數字企業因其獲得利潤而在B國納稅,而A國的數字企業卻不用,這對于B國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A國的數字企業也很有可能隱瞞其在B國獲得的部分利潤,逃掉部分稅收,因為數字企業基于B國用戶獲取了多少利潤并不容易界定。
為了應對數字經濟化帶來的這些挑戰,國際組織正在積極領導多邊談判,以調整國際稅收制度適應經濟數字化。G20商定在2020年底制定出解決方案,并且由OECD來主導多邊談判,涉及130多個國家。
然而,盡管正在進行多邊談判,一些國家還是決定先采取單邊措施,即征收數字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ation,DST)。2018年3月,歐盟回應了幾個成員國征收臨時數字稅的提議,對數字服務收入開征臨時稅。目前,大約一半的歐洲OECD國家已經宣布、提議或實施了數字服務稅(DST)。雖然數字服務稅(DST)旨在作為臨時措施,直到OECD商定的長期系統的解決方案得到執行,但尚不清楚到時是否會廢除所有這些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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