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服務稅(DST)由歐盟提出,旨在作為一項臨時性稅收,在OECD沒有出臺一致性解決方案前發揮作用。DST適用于用戶在創造價值方面發揮主要作用且現行稅收規則沒有充分涵蓋的那部分經濟活動的收入。
此類經濟活動包括:
1.銷售在線定向廣告。即網站通過投放面向特定用戶的在線廣告所獲取的收入需要納稅。
2.允許用戶互動,并促成用戶之間商品和服務銷售的數字中介活動。即為實現個人與個人(C2C)的買賣行為提供的在線市場所獲取的收入需要納稅。
3.銷售基于用戶信息生成的數據。即基于社交媒體平臺,包括社交和在線網絡、博客和討論平臺、內容共享平臺、評論平臺、交友平臺等平臺生成的數據銷售收入需要納稅。
針對以上三類經濟活動,用戶所在地的國家可對其征收數字服務稅(D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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