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的知識告訴我們,應對信息不對稱的策略是多樣的——包括企業的自我規制和政府的規制。當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不太嚴重、外部性不太大時,企業的自我規制將是比較有效的。這里簡單討論幾類可能的策略。
(1)信號傳遞策略
對隱私保護較好的企業可以采用“信號傳遞”(Signaling)的策略,宣布當用戶的隱私信息泄密后給予高額的賠償(這類似于優質企業的“三包”承諾策略),以便將自己和隱私保護程度較低的企業區分開來。
(2)拆分策略(Carve out)
Biglaiser和Ma(2002)曾經提出過一種策略。即讓企業將業務范圍進行拆分,把那些消費者對其質量不敏感的產品和消費者對質量極為敏感的產品分開經營。他們證明了在一定條件下,這種拆分將會讓消費者的福利得到改善。這個做法是可以給我們啟發的。
目前,很多互聯網企業都采用了高度的混業經營,將很多業務在一起經營。這樣可以充分應用數據帶來的范圍經濟,但也可能同時遭受多方面的問題。
我想,企業在某些情況下,是否可以考慮將一些業務單獨拆分出來,與其它業務進行信息上的隔離。這樣,即使其中的一些業務涉及侵犯隱私的風險,其他業務也可以比較順利運作。與此同時,消費者在選擇消費時,也不需要面臨太多服務的“捆綁銷售”,可以進行較好的選擇。
另一種策略是,平臺可以仿照Ostrom(1990)提出的方法,鼓勵其上的使用者組成社群,自發監督隱私保護狀況。相對于平臺運營者,平臺使用者數量更多、也更能從用戶視角去看待平臺,因此其治理效果也將會較好。
事實上,Facebook在遭遇問題后已經開始采用了這一策略。
從3月21日起,Facebook推出的bug獎勵計劃,規定用戶發現應用的開發者濫用個人新數據并提出舉報,就能獲得相應獎勵。可以想象,這一計劃應該會對Facebook的數據治理起到較大的幫助作用。
當然,在信息不對稱程度較為嚴重,外部性較大的條件下,政府就需要介入,動用規制的手段來讓市場運作。對于政府的規制,我想強調兩點:
第一,政府規制本身會有成本,除非問題足夠大,一般不宜輕易使用,否則會干擾市場的正常運作。
第二,政府的規制應該是原則性的、以糾正信息不對稱問題為主,而不應該具體規定哪些信息可用、哪些信息不能用。
這就好像政府可以要求所有售賣衣服的商家都明確表明產地、面料等信息,以讓顧客能夠挑選,但卻不宜規定衣服必須是某某面料生產的,畢竟消費者的偏好有不同,有人愿意穿絲綢,有人卻愿意穿純棉,甚至還有人愿意穿的確良。
同樣的道理,在處理隱私問題時,政府應該做的是讓平臺必須如實陳述自己采集了哪些數據、用于何處,然后留給用戶自己去選擇消費,而不宜一刀切地規定哪些信息可以被采集,哪些信息不能。畢竟人們對于隱私的認識、偏好都有不同,例如有人會把性取向看作是極其隱私的信息,而有些人卻高調出柜。我想,這種差異性是應當被允許存在的。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