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應當為了保護隱私而對數據使用進行過度監管,從而阻礙相關產業的發展。
Facebook事件發生后,很多國家的政府紛紛開始研究對隱私進行保護的新政策,其中的一些政策是比較激進的,對互聯網平臺搜集、使用數據給出了很多的限制。大有“寧可枉殺千人,不可十一人漏網”之勢。
在我看來,這樣的反應其實是有些過度的。必須認識到,隱私這個概念其實是有邊界的,不應該將其泛化。
美國隱私保護專家、前白宮首席信息官特蕾莎·佩頓在《大數據時代的隱私》一書中曾提出過一個同心圓模型。他認為,隱私通常指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包括個人數據、個人行為以及附屬于個人的空間領域等。
隱私是以個體為中心的同心圓,越接近圓心越是不愿意讓渡的隱私。在同心圓擴大半徑的外圍,個體產生交集,也產生了隱私的交換,并以此獲得友誼、親情、理解,甚至經濟利益。
至于這一系列同心圓之間的邊界如何變化,其實是一個歷史的概念(Holvast,2009)。在各個時代,人們對哪些個人信息可以與別人分享、哪些個人信息不可以與別人分享,認識是完全不同的。在古代,個人應對各種自然和社會風險的力量較小,需要相互抱團,自然放棄隱私,也無所謂隱私權。
然而,隨著生產力的進步,個人應對各類風險的能力上升了,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不像以前那么重要了。在這種背景下,人們才開始重視隱私。而在互聯網時代,人們用信息可以換取的經濟利益更多了,因此被視為不可侵犯的那部分隱私范圍可能會變得更小。
這里我要為李彥宏鳴一句不平。之前網上盛傳他說中國人不在乎隱私,愿意用隱私換取便利。這話一經網絡流傳,就引來了各種指責。但事實上,如果我們看一下李彥宏的原話,其實他的話還是比較客觀的。
事實上,人們愿意在一定范圍內,用同心圓外層的部分信息來換取便利或利益是不爭的事實,不僅中國如此,外國也是如此。斯坦佛大學的經濟學教授Susan Athey曾做過一項實驗,用一定的代價來換取被試的個人信息。結果發現,即使是那些聲稱自己很在乎個人隱私的被試,也會為了很小的代價而出讓自己的大量信息。
我個人認為,如果是個人愿意公開的、交給平臺使用以換取便利的,平臺對其進行搜集、使用就無可厚非。從政策角度看,當然應該保護個人珍視的、不希望泄露的那部分隱私,但絕不能以此為理由來對數據的采集和使用進行過度的干預。否則,這既不利于產業的發展, 最終對于消費者的福利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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