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觀眾提問環節,有嘉賓提出,在當今社會,石油輸出國可能面臨著無法從更長的
供應鏈中獲益、只是生產原油的情況,輸出國無法在合作中獲得更高的持股股權。那么,這種權力分配不均的現象會不會也在數字經濟領域造成糾紛?
郭獻川認為,類似情況的糾紛需要從第三方國家參與和創建互利結構兩個方面進行協調。
首先,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數據的隱私保密工作,數據共享并不意味著全部數據的共享。當有第三方國家作為樞紐參與,雙方國家在交易時均把自己的基礎數據放在國內,由第三方國家作為樞紐進行分析,就可以保存數據的隱私,這也是發展區域內國際經貿合作重要優勢之一。
其次,中國的數字經濟產量很大,很可能處于世界領先位置。如果此時中國與周邊國家共享自己的數據,那么就會造成上游由中國主導共享、下游行業是中國領先的情況,容易在國家勢力層面引起各國擔憂。
因此,一個互利的結構對于數據共享十分重要,也能有效避免糾紛的產生。
陳波回應,數字經濟本身的發展就是在于處理自由與安全之間的矛盾。行業內不應出現壟斷者控制核心數據,因為壟斷者的出現會導致福利的遞減,數據方出現壟斷者造成的破壞性非常大。但是,數據也不能在無監管的情況下自由流動,大量的數據外泄對人的生活會帶來很大的困擾。所以,如何對數據進行有效、有序地管理,是擺在學者與業內人士面前的巨大挑戰,需要更多的研究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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