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認為,政府在把握鼓勵
金融科技創新與風險控制平衡點的前提下,監管思維應及時跟進,推動
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
此外,相關監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約束,也包括硬法規制。關于前者,比如監管機構進駐
區塊鏈項目所在地調研;發布虛擬貨幣交易的相關調查報告;提出投資者風險警示;列舉高風險交易平臺、區塊鏈融資項目或發起人名單等。
此外,監管機構還應進一步推動行業協會的自律章程建設及行業自律實踐,結合國際上已經試用若干年的“監管沙盒”和中國長期存在的“試點”機制,推出中國特色的區塊鏈沙盒產業園。
綜上所述,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風險防范長效監管機制和國際經驗考慮,中國應盡快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謹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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