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強化合格投資者門檻與投資者風險教育。
多年來,
區塊鏈領域的個人合格投資者和機構合格投資者,更多是學者爭議與論討的學理概念,在法律上則長期處于空白狀態。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對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一直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在過去,
ico炒作及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對投資者均沒有門檻設置。個別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長期為完全不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提供(甚至誘導)期貨合約交易,大量投資者損失巨大,甚至引發投資者向交易平臺采用極端的維權事件。此外,境外某些ICO融資平臺當前仍然無差異地向中國居民開放。因此,未來如果謹慎開放ICO融資或者虛擬貨幣交易,均需嚴格設定相應投資者門檻。
具體到區塊鏈領域的法律規制與監管,區塊鏈對立法與監管帶來的這種挑戰,需要監管者和立法者轉變固有思維。
可以借助
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法律和合同條款可以轉化為簡單而確定的基于代碼的規則,這些規則將由底層區塊鏈網絡自動執行。技術規則將越來越多承擔和法律規則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碼,確保人們遵守法律。
通過將部分法律轉換成技術規則,法律條文可由底層技術框架執行,減少監督和持續執行的需要。政府將區塊鏈技術作為監管技術,對監管機構及整個社會都有好處──降低合規和執法成本,法律自動執行,減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確定性。如果這些系統獲得主流應用和政府支持,將促成建立一個新的監管框架。在簡單的禁令式監管之外,這一思路為中國提供了極為有益的啟示。
區塊鏈上可以部署不受第三方干預的代碼,如果監管者鼓勵
區塊鏈項目方將部分法律轉換為代碼,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軟件自治,就可以協調不特定主體的正當利益訴求。
當前,區塊鏈技術距成熟尚有很大距離,監管者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形塑新規范,影響代碼規則,最后通過軟件實現區塊鏈的部分內部治理,節約監管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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