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央層面明確了
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在新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國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已迎來難得的歷史機遇。
與此同時,區塊鏈行業正在部分重構
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礎框架。由于區塊鏈具有點對點、無國界、無主權及無特定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等特征,其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亦帶來金融等領域的風險。這需要國家給予規范監管甚至立法,推動區塊鏈行業安全有序發展。
借鑒國際經驗,強化國際合作
首先,單純依靠一國以此種禁令模式監管將非常困難。為此,我們首先建議監管機構加強國際協作,強化國際監管。特別是與美國、西歐、日本及韓國等虛擬貨幣市場發達的地區開展合作。
其二,明確虛擬貨幣法律界定,根據分類具體定性。金融領域是
區塊鏈應用的一個重要區域。當前,虛擬貨幣的法律定位模糊,負面影響了監管政策。
此前,由于
ico(它是
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通用
數字貨幣的行為)亂象叢生,投資炒作盛行,央行等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全面叫停了ICO。
正如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原主席肖鋼所言,金融監管部門應對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給出一個清晰定義,以更好地規范發展,杜絕亂象。
我認為,未來,監管者或許可以鼓勵一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開展ICO監管沙盒園,通過地方相關專業機構備案、審核及沙盒測試。在未來具體監管方針上,我們建議由央行頂層設計,規劃基本監管框架,由證監會牽頭出臺具體規則及監管業務運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打擊該領域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對于ICO發行的代幣的法律界定,中國未來可以參考瑞士及新加坡的經驗,根據代幣經濟功能所做分類──支付類代幣、應用類代幣和資產類代幣。
對虛擬貨幣及各種ICO代幣分類的意義在于,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快速確定ICO項目所應遵守的具體法律法規,同時,ICO項目方也可以在發行代幣前合理地避免法律風險。
其三,未來證券領域考慮增加募集資金小額豁免制度,同時在立法上擴大“證券”的概念內涵,以適應時代變化。
在《證券法》中,募集資金的小額豁免一直是學者提倡的證券法修改方向。為規范ICO融資活動,可將ICO發行的具有證券性質的代幣(即所謂STO)納入《證券法》監管范圍,同時擴大法律上關于“證券”的范圍和概念。
因此,中國《證券法》及刑法相關的證券犯罪在未來應適度擴張和調整,適應新型技術潮流。在修訂《證券法》時,我認為還可借鑒新加坡、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創設“小額公開發行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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