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衡:數字經濟,特別是數字支付的發達成熟程度,決定了數字法幣需求的規模與層次,是數字法幣發行的現實經濟依據。數字法幣的現實貨幣需求,既是其發行的動機,也是其運行的動力;相關數字技術只是提供了
數字貨幣供給的某種可能性,并非構成貨幣需求的必然性。
那么,為什么私人數字貨幣不能成為數字通貨,進而滿足數字化的貨幣需求呢?私人數字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有著很大的區別,第一,私人數字貨幣不能實現與銀行貨幣的1:1固定兌換關系,即便穩定幣依然不穩定,這就破壞了記賬貨幣的單一性與穩定性;第二,私人數字貨幣之間要么相互封鎖,要么相互擾動,不利于貨幣穩定,換言之,對私場景是割裂的;第三,企業和政府部門無法以私人數字貨幣作為記賬貨幣,事實上,也難以給予其數字資產之外的通貨地位,換言之,私人數字貨幣的對公場景是封閉的。以中國為例,2018年移動支付總額為277.39萬億元。這主要是依托于私人數字支付平臺完成的,但是,其對私場景往往是彼此割裂的,而對公場景是封閉的。簡言之,就是有數字支付,沒有數字通貨。
私人數字貨幣,在技術上或有可取之處,但往往并不能夠自行引入相應的貨幣需求,且不能滿足現實的數字貨幣需求,就此往往淪為投機性的數字資產。必須指出的是,篤信私人數字貨幣在技術上往往更先進,且為中央銀行等無法企及的,甚或是數字法幣刻意避免的,這種技術偏好往往背離了貨幣現實,淪為純粹的技術崇拜,是對數字通貨的誤讀。
私人數字貨幣雖然對數字法幣有一定的競爭性壓力,但并不構成全面性、根本性的競爭關系和替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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