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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塊鏈“一刀切”式禁令是否與政府鼓勵區塊鏈創新的初衷背離?

    2019-5-21 10:48

    來源: 巴比特專欄 作者: 鄧建鵬


    區塊鏈一刀切式禁令是否與政府鼓勵區塊鏈創新的初衷背離


    當前,我國涉及區塊鏈的規范監管均通過監管機構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得以實現。總體而言,這些規范性文件一方面為控制區塊鏈領域的風險起到一定效果,另一方面,當前僅僅由規范性文件實施監管,從此前的監管空白跳躍到全面禁止模式,監管政策呈極端化特征,存在較大負面作用。這與一些金融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政策有較大差異。如研究者謂,從2013年至今,我國近六年區塊鏈金融的規制很少有相關的立法,其結果,區塊鏈金融領域的相關主體及其行為在經營初期毫無約束,至后期則處被完全被否定的兩個極端之中。這種不具備可預測性、完全依憑行政命令的運動式監管顯然不利于金融科技創新與消費者保護,即便對于規制主體全力以赴的防范與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價值追求的實現亦明顯不利。

    其次,近年針對區塊鏈風險的規范監管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為基礎,這些規范性文件往往緊緊尾隨著區塊鏈領域風險的階段性暴發而出臺,而非監管者在事先對該行業作通盤考慮之后,出臺全面的監管政策。此如學者在反思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時所指出的,其一,我們目前的日常性金融監管體制不能應對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其二,金融監管領域一直呈現“治亂循環”的運動式執法模式,說明我們一直在修修補補,缺乏進行頂層設計的決心和勇氣。運動式執法的持續存在,說明我們從來沒有從總體上思考過金融市場、金融體制需要一個什么樣的金融法律制度。包括區塊鏈在內的整個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領域需要常態化、持續性的長效監管,而非每次在極端風險暴發后簡單粗暴式的政策回應。

    最后,近年涉及區塊鏈風險的規范性文件幾乎無一例外以“一刀切”式禁令模式為特征。這種禁令模式的規范性文件表明了監管者的矛盾心態,一方面希望努力推動產業,把握技術發展潮流,另一方面又對行業風險深深憂慮。“一刀切”的監管規范對區塊鏈融資流程多樣化未加以任何考慮,對完全不同性質的代幣亦未詳加考查。雖然虛擬代幣可能引發炒作與投機風險,但是一些功能型∕消耗型代幣的發售,本質上與普通商品∕服務預售近似,其是否必須同等施予“一刀切”式禁令?這是否與政府鼓勵區塊鏈創新的初衷背離?筆者認為很值得再思考。

    這些規范性文件在監管中將對金融安全第一的重視,轉化為實質上追求金融安全唯一,這種極度的風險厭惡情結容易負面影響行業發展。對此,有學者提出,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理念可以分為絕對安全理念與相對安全理念,絕對安全理念將安全價值視為唯一價值,追求絕對安全,形成規范互聯網金融的單一控制模式,試圖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加以人為控制,無視市場真實訴求和產業發展規律,往往會貽誤發展。[3]如果在監管中過度追求金融安全唯一,勢必扼殺創新的動力。因此,嚴格把握技術創新與風險控制的平衡,是近年來監管機構在金融科技領域持續存在的挑戰,也是不得不直面的重大問題。

    前文所述,部分虛擬貨幣具有證券性質,所有虛擬貨幣交易具有典型的涉眾型證券交易模式。研究者認為,涉眾的證券化交易有如下特征:一、這些交易可以在任何人之間流通,具有普遍的交換價值,其流通性幾乎如同官方貨幣;二、交易雙方可能是完全的陌生人。因此,“證券”交易可能帶來的欺詐空間上升到全新高度,不僅更容易讓一方被騙,而且可以讓成千上萬的大眾受騙。所以,證券對契約執行和權益保護機制的要求遠比一般金融交易要高,更需要可靠的法治架構,更需要憲政保護。[4]虛擬貨幣交易這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涉眾證券化交易”,如空氣般彌散于你我之世界,其交易和價值傳輸極易快速打破國家疆界,其中的欺詐風險遠甚于傳統的證券市場。只要有一個對區塊鏈金融持監管與司法友好型的國家或地區,則另一國單純禁令就很難完全實現預期目標。那些對區塊鏈持監管友好型態度的國家或地區,則可以通過“內緊外松”策略,使虛擬貨幣以及ico的金融風險外溢至其它國家。因此,區塊鏈領域更需要穩定和嚴格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而非單一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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