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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研究穩定幣的“穩定”與“不穩定”

    2019-4-26 09:44

    來源: 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作者: 柯達

    “穩定”的起因:早期數字貨幣替代法定貨幣的局限性


     

    二、“穩定”的起因:早期數字貨幣替代法定貨幣的局限性

    (一)法定貨幣的時代“危機”與回應路徑

    法定貨幣是由國家發行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流通、體現國家信用并具有無限法償能力的價值符號,可在法定范圍內履行經濟學意義上的交易媒介、價值尺度與價值儲藏貨幣三大職能。自20世紀初以來,由央行為中心、保障國家信用的法定貨幣發行與流通體制逐漸形成。[6]

    圖1 法定貨幣發行與流通示意圖

    經數十年的實踐證明,以央行為核心的法定貨幣發行與流通體制在維護貨幣國家信用、保持貨幣幣值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同時存在諸多問題。首先,由于貨幣政策失誤等原因,在20世紀末多國發生的通貨膨脹危機乃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期間,部分國家法定貨幣幣值大幅波動,同時大量商業銀行發生兌付危機乃至破產,一定程度上動搖了民眾對法定貨幣的信心。其次,原有法定貨幣支付清算系統無法滿足高頻、小額的支付需求,通過“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進行的跨境支付存在高昂的金錢成本與時間成本。最后,除現金法幣外,央行與商業銀行通過其維護運營的支付清算系統全面掌握貨幣持有人的貨幣移轉數據,對于數據保護立法不完備的國家而言,貨幣持有人的數據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且存在篡改的可能。

    針對前述問題,其一,在監管立法方面,各國對現有法定貨幣發行與流通體制進行完善,如美國于2010年頒布《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提升聯邦存款保險額度、嚴格限制商業銀行的高風險業務以及引入壓力測試以監測銀行資本。其二,在支付系統建設方面,央行或商業銀行建立適應小額支付的貨幣清算系統。其三,在新型支付業態發展方面,第三方支付開始發展并逐漸受到監管者的認可,而在一定范圍內作為交易媒介的社區貨幣、互助信貸系統等“補充貨幣”不斷涌現;隨著2009年比特幣這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的誕生,越來越多的機構與個人開始基于區塊鏈技術,創造出可在全球范圍內“去中心化”發行與流通的私人貨幣,以消除政府主導下的法定貨幣出現的種種弊端。

    (二)早期數字貨幣存在價格“穩定”的局限性

    在2009年至2014年數字貨幣發展的早期階段,比特幣(btc)開啟了數字貨幣發展的大門,瑞波幣(XRP)實現了跨境支付結算的革新,而以太幣(ETH)則為數字貨幣搭載智能合約提供了可能。在此期間,數字貨幣設計者試圖開發出新的技術,讓數字貨幣具備類似于法定貨幣一樣的貨幣職能。[7]

    圖2 比特幣發行與流通示意圖

    以比特幣為例,早期私人數字貨幣發行與流通機制實現了“算法信任”[8],并在提升支付清算效率、保護交易隱私等方面具有一定優勢,但基于流通范圍狹窄、缺乏內在價值、監管缺位等原因,數字貨幣仍然無法實現幣值的穩定,無法有效履行貨幣職能:其一,貨幣內在價值與貨幣調控者的缺失使得數字貨幣天然具有價格波動性。比特幣不與任何法定貨幣或商品錨定,不具有任何內在價值,亦無私人或國家信用作為支撐;而根據現有的比特幣發行機制,除非所有“礦工”停止創造新的比特幣導致比特幣發行的停止,任何主體均無法干涉比特幣數量的增減,這使得比特幣在面臨價格大幅波動時,第三方無法采用類似于法定貨幣的調控手段對比特幣的價格實施干預。

    其二,數字貨幣使用目的的異化增加了其價格波動性,并在交易過程中帶來了新的信用風險。目前大多數數字貨幣持有人將數字貨幣作為具有投資價值的商品而非支付工具看待,[9]大量存在的投機性行為增加了數字貨幣的價格波動性,這又使得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場內兌換業務與場外交換行為存在極大的發展空間。[10]而由于近年來各國監管者逐漸建立了數字貨幣監管框架,數字貨幣交易所的合規成本增加,使得大多數交易所停止了場內兌換業務,而場外的私人交易效率較低,而數字貨幣具有的較強價格波動性又增加了場外私人交易的信用風險。[11]在此背景下,市場需要出現一種價格穩定、能充當法定貨幣與早期數字貨幣交易媒介的新型數字貨幣,讓數字貨幣有效履行貨幣職能,降低法定貨幣與數字貨幣兌換中的信用風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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