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來看,在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業務的目的成為數字資產入賬最適用的辦法。但是,如果以
比特幣在二級市場上的暴跌去判斷比特大陸虧損嚴重、難以熬過熊市,則有失偏頗。
國際會計準則(IAS 38)規定無形資產的后續計量可以有兩種方法:成本法和和重估值法。成本法指加密
數字貨幣的賬面價值為初始成本減去累計減值的凈額。簡單來講,采用成本法入賬,如果數字貨幣價格上升超過其初始的成本價值,超過的部分不能進入利潤,而只有當幣價持續下跌并低于成本價后才要做相應的計提減值。
比特大陸在招股書中做了明確解釋:我們進一步選擇成本法來對
加密貨幣入賬,并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于各報告日期檢討其可使用年期及減值。我們將加密貨幣按成本入賬,而非在各會計參考日期按其公允價值對加密貨幣進行重估,因為后種模式持續受加密貨幣價值的固有及大幅波動影響。此外,我們認為成本法更好反映我們的業務模式,因為我們從不從事加密貨幣的交易,而是從礦機銷售、自營挖礦及礦池運營中賺取加密貨幣。
礦機銷售:如以加密貨幣結算,則相關收益按有關加密貨幣在收款日期的公允價值計量;礦池運營:最多取得經營礦池所產生的總挖礦獎勵的5%,收入確認的金額乃參照賺取日期兌換法幣的及時價格計量;礦場服務:收益于相關服務后于損益表中確認;自營挖礦:根據賺取日期兌換法幣的即時價格計量確認收入的金額。
而“重估值法”要在每個報表日以公允價格去記錄,但是這種依賴于活躍市場的計量方法在加密貨幣市場并不成熟。
所以拿比特大陸來講,自營挖礦以及銷售礦機時接受加密貨幣支付是其收到加密數字貨幣的兩種方法。在收入來源中,礦機銷售占據94.3%,約合26.84億美元,為主要收入來源。自營挖礦占3.3%,收入合9434.3萬美元。截至2018年6月,比特大陸資產總值中約28%為加密貨幣。
雖然在2017年,比特大陸礦機銷售額的27%是以加密貨幣支付。但是由于比特大陸采用“成本法”進行計量,所以以比特幣當下的價格并不能反映比特大陸的真實運營情況。因為目前報表內容只反映了礦機的收入,而加密數字貨幣只有在變現時才能確定其收入的多少。
注:本文參考結合羅玫工作論文《加密數字貨幣的會計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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