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確定,加密
數字貨幣不是國家背書的法定貨幣,法律上不代表必須被接受的支付方式,也不構成任何人、機構的債務責任,因此加密數字貨幣在會計計量上不能被計為“現金”。
由于加密數字貨幣價格的波動性非常大,價值波動的風險極大,也不能等同于國債和票據這類的“現金等價物”;此外,由于持有
比特幣的人并沒有和任何人構成合同關系,所以亦不能稱之為“
金融資產”。
在羅玫看來,現行的會計實踐大多認為加密數字貨幣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
而鏈得得注意到,比特大陸的做法也是如此。他們把礦機銷售、自營挖礦及礦池運營中獲得的
加密貨幣定義為“可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把從提供此類商品和服務中獲得的加密貨幣,在損益中確認為主要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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