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虛擬貨幣的幾種目的來看,主要分為以持有為目的(例如“挖礦”產生的虛擬貨幣)、以銷售為目的(例如“虛擬貨幣”二級市場量化交易的公司)以及以投資為目的(例如私募基金投資獲得的“虛擬貨幣”)。他們分別對應著不同的會計計量方法。
羅玫告訴鏈得得,根據主營業務的不同,會計計量標準不一樣。如果“挖礦”得來的
加密貨幣不動并保持長期擁有,那這個資產就稱之為無形資產,但如果每天拿來做交易,就應該算作“存貨”;而如果私募或者
token基金拿來投資項目,那對于他們來說就應該算作投資。所以,在會計報表里放的地方不一樣,是根據其業務的不同的目的來判斷的。
礦機生產商售賣礦機后得到的
數字貨幣形式的收入,或礦工挖礦后得到的數字貨幣獎勵是最典型的以“持有”為目的例子。
羅玫在論文中寫道,“挖礦”得到的加密數字貨幣大部分并不符合現金、現金等價物或
金融資產等定義,現行會計實踐往往記入無形資產,并以取得“虛擬貨幣”時的市場價格確認初始成本。
但該處理仍然存在實踐難點,例如,目前“虛擬貨幣”并不能像版權等傳統無形資產為企業運營產生未來現金收益;此外,其高流動性特征也與無形資產的列報位置匹配;出售無形資產的現金體現在投資活動現金流而非經營活動現金流的會計處理不能正確反映挖礦產業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健康狀況。
以銷售為目的的“虛擬貨幣”,要按公允價值計量記為存貨。也就是要以最普遍的價格當作“存貨”放在你的賬面上。如果以投資為目的,基金應該將募集來的
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按照無形資產科目進行計量,減值條件滿足時需要做無形資產減值,與傳統的現金募集方式不同。
另一方面,當基金在一級市場獲得項目方發行的“虛擬貨幣”時,這些“虛擬貨幣”應該按投資支付的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數量在支付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計量記入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則按照該“虛擬貨幣”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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