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作者在2018年12月16日
北京大學法學院
電子商務論壇簡短發言整理稿,更多內容,參見鄧建鵬 等著《
區塊鏈國際監管與合規應對》,2019年1月即將出版)
今天我的發言主題,是討論區塊鏈法律監管和挑戰。這是我近兩年花了比較多的時間和精力聚焦的一個領域。
區塊鏈存在特定的技術風險和偏好
各位有興趣看2009年前后中本聰發布的白皮書,他推出
比特幣是要研發一種新型的電子系統。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區塊鏈和我們以前熟悉的互聯網、信息技術有較大的差異。以前出現的信息領域的技術,我們討論的時候說這種技術往往是中立性的。但是
區塊鏈技術當初研發和推向世界的時候,有其明顯的價值偏好或傾向。因此,我們很難用所謂技術中立討論這種新型技術。這種新型技術存在價值觀的偏好,帶來
金融領域的相關風險。
區塊鏈具有如下內涵與技術特征。區塊鏈具有分布式加密、分布式存儲、分布式記賬的內涵。這種技術有幾個特點,第一,時間不可逆,內容一旦載入區塊鏈,難以逆轉;第二,資產可以編程,用代碼對這種數字資產編定程序,約定時間和條款,自動執行轉移;第三,有典型的自我營銷趨勢,虛擬幣的持有者四處宣傳,吸引更多人加入相關社區,容易發展成為傳銷。
綜上,近兩年來圍繞區塊鏈和比特幣,引發打著虛擬貨幣幌子以及
ico,實施傳銷、詐騙的案例較多。
其次,區塊鏈與金融風險存在密切關聯,引發了國際范圍內對這種技術和衍生的一些產品、服務法律監管的強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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