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
數字貨幣交易所得稅計算中,需要減去“必要經費”這一項,對于數字貨幣賣出時的所得稅申報中,什么樣的支出為必要經費項這一問題,研討會發文中給出的回答是有3種情況可視為必要經費:
賣出數字貨幣的買入時的金額;
賣出時繳納的手續費。
其他如網絡、智能機等的線路使用費,計算機的購入費用等,為了數字貨幣賣出的必要的支出部分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必要經費。
但是后面對這部分金額進行了各方面限定。但是據鏈得得駐日研究員判斷,該方面的可操作余地很大,也會是個人以及法人稅務申報中的較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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