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所得稅的繳稅金額,《所得稅法人稅共同關系》方面,可以根據涉及到的交易情況,分為以下幾種:
1、
數字貨幣賣出情況。除了交易手續費,保有的數字貨幣賣出的情況下,數字貨幣的所得金額等于該幣種買入與賣出的價格差,計算公式為:
賣出價格—幣種單價*賣出數量=所得金額
2、數字貨幣由商品買入情況。包保有的數字貨幣為讓渡形式,其讓渡關系形成的所得金額等于,該幣種的讓渡價格與讓渡數字貨幣所得價格的差額,計算公式為:
商品價格—幣種單價*支付數量=所得金額
(商品價格為日本貨幣單位Yen購買是的支付總額,包括消費稅)
3、幣幣交易情況。幣種A與幣種B交換時,與第二條數字貨幣與商品交易的情況類似,計算公式為:
B買入的價格—A幣種的單價*支付數量=所得金額
4、數字貨幣分叉情況。幣種的分叉形成的新幣種的交易為征稅對象范圍之外。根據所得稅法,因為在幣種分叉那一時點,交易市場是不存在的,同時點該幣種是沒有價值的,因此該新幣種獲得時不產生所得,而新幣種在賣出或者使用時,也不產生所得,新幣種的獲得價格為0日元。法人稅中也是一樣。
5、挖礦所得。數字貨幣的挖礦所得均為法人稅的征稅范圍,算作事業所得或者雜項所得的征稅范圍,所得金額為挖取時的時價*挖取個數—挖礦經費。
6、保證金交易所得情況。國稅廳認為數字貨幣保證金交易并不能算在外匯交易(FX)所適用的申告分離征稅對象內,而是綜合征稅對象。
日本《租稅特別措置法 》中規定的申告分離征稅對象,適用范圍為日本《
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商品現物交易、金融商品現物交易、擔保權證等的所得等。外匯交易雖然屬于,但是數字貨幣的保證金并不屬于這3類的任何一類。
7、遺產、贈與的數字貨幣情況。因為在《決算法案》中,數字貨幣被當做有經濟價值的財產,因此在作為遺產或者贈與時,也應該繳稅,金額按照交易業者公布的征稅時期的交易價格進行計算,或者按照日本現行《財產評價基本通達》規定,進行實際評價(昭和39年4月25日頒布實施的財產預估準則),具體稅率需要根據日本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計算。
8、數字貨幣作為工資等給付資金的情況。日本稱該類稅收方式為“源泉征收稅額”,工資的部分或者全部由數字貨幣形式支付時,被給與方,即個人¥需要將這部分算成個人所得稅方面的金額;源泉征收義務方,即公司也需要計算源泉征收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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