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肯定不是STO”,對EVAIO 構想的計劃,律商永聯法律咨詢公司董事長王建偉對鏈得得做出了自己的判斷。EVAIO 先購買資產再將其
token化,并在自身平臺進行融資的方式不能被稱為STO,將其稱為可能對應資產或股權的
ico更為合適。ST是證券類通證,證券類通證的標準由發行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管部門確定,其本質上是證券。但目前EVAIO所要做的“STO”,其證券的屬性不明,也沒有確定要接受哪個國家的監管。
鏈法龐理鵬律師則向鏈得得解釋,STO可以總結為在監管下能夠實際落地的
區塊鏈+具體項目的
金融化,其本質是合法合規的代幣發行。有別于ICO,STO要求企業擁有一定的實際資產或者現金流。區別于IPO,STO則多了一層
區塊鏈技術。無論上述案例中的融資方案如何,有兩點是確定的:一是EVAIO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募資行為,而非投資行為;二是A募集的資金并不會用于其自身發展,而是投資于Smart King,這一點區別于正常情況下的STO。
可代幣化的“資產”除了包括傳統金融資產,如債券、股權,還包括收益權、投票權等。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作為其募資基礎的EVAIO自身股權,本身并不具備價值。即便其前期獲得Smart King的部分股權,Token化的也只能是自身股權,投資人持有EVAIO發行的Token,映射其股權,從而間接持有B公司股權。在這個過程中,EVAIO公司實際上扮演了“一手托兩家”的角色,作為一個中心角色,其信譽支點源于何處?這種方式是否能滿足監管要求(目前尚不確定在哪里融資)?如何解決股權承銷的法律合規問題?這種“項目”是否能通過監管機構的合規審查?而除了上述之外,作為一種融資行為,如何做到符合監管要求,這都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鏈法郭亞濤律師對此認為,在兩種備選方案中,因為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形式。EVAIO方面在拿到投資者的
數字貨幣后,先將其轉化為一定量的法幣,再用這部分法幣購得Smart King的股權,這中間存在很長一段真空期,期間面臨著幣價和股價的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Token所對應的股權是不確定的,這不僅存在較高的法律風險,而且也很難獲得投資人的青睞。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