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讓我們來討論一下紅籌架構STO最關鍵的一點:跨境稅務的安排。
“只有死亡和稅收是無法避免的兩件大事”,目前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如美國、中國、
香港)將以
比特幣為首的主流
加密貨幣視為“虛擬商品”或“財產”而不視為“貨幣”,另外美國SEC經聽證后將
btc、ETH排除在證券(Security)之外。
首先讓我們來分析一下,在境外進行STO將會面臨繳納何種稅金。STO與傳統IPO最大的不同點是,STO 募集的是加密
數字貨幣,而IPO募集的是法定貨幣。這兩者將在稅務上有本質的區別。公司進行STO募集到的加密數字貨幣通常情況下是需要兌換成法定貨幣才能用于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這種“兌換”被稅務局視為一種財產的買賣,需要繳稅。當然,在美國即使是幣幣交易現在也被視為是一種財產之間的買賣的,需要繳稅。企業進行的商品或財產買賣通常會涉及直接稅及間接稅(流轉稅及所得稅)。
另外,在搭建海外紅籌架構時也需要考慮跨境之間的稅金,在VIE架構下更要研究境內WOFE與實體企業之間,由于協議控制的需要而簽署的一系列壟斷性服務協議之間所額外產生的關聯交易,要考慮這類服務費所涉及的稅金。這包括境內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WOFE最終將利潤匯出境外時的預提所得稅(Withholding Tax)。由于中國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簽署了CEPA協議,因此在搭建紅籌架構之前也可以考慮在香港地區多搭建一層公司架構,專門用于稅務安排。但是由于近年來CEPA協議經常被濫用,所以中國內地的稅務局會要求香港公司提交平時正常經營的證據,香港公司不可以只是一間空殼的控股公司。
因此,搭建紅籌架構進行境外STO將會面對三個層次的稅務成本,一是境外STO后境外主體公司將加密貨幣“兌換”成法幣時的流轉稅(增值稅VAT或商品消費稅GST)以及企業所得稅。二是,VIE架構模式中的WOFE與實際運營的實體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增值稅及兩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三是,WOFE將境內的利潤匯出境外時的預提所得稅。
如是公司發行的ST還兼具通用通證(Utility
token)的功能,而且還經過了相關的通證經濟學(Token Economic)的設計,采用Pow,Pos等一定的共識機制來取得,則這類的通證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認定將非常麻煩,稅務籌劃將十分復雜。
目前STO 方興未艾,這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是一種
金融科技的創新, 這為目前中國許多急于融資的實體企業帶來了希望。然而,STO畢竟不是
ico,不是隨便幾張白皮書的游戲,它是包括金融證券專家,專業律師,專業會計師,專業稅務師合作的結果,是專業精英們團隊努力合作的專業籌劃。
美國SEC于2018年11月16日發出了相關的專業指引,這標志著僅靠幾個IT 人士、網紅大佬站臺,團隊人員東拼西湊幾張白皮書PPT,建個自媒體自吹自擂一下,就能收幾千萬美金的草莽ICO時代的結束。現在是
區塊鏈行業全力進入專業STO的時代了。讓我們拭目以待,中國的眾多優秀企業將搭上紅籌架構STO的快車重現當年互聯網企業的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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