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證券法律通常禁止在未經許可時,向公眾出售資產的部分權益。考慮到
區塊鏈的特殊性質,各國法律法規的不同,會給通證化涉及的實體或交易這些通證的市場帶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交叉管轄、財務確認、資產審查,投資者保護等。
對于STO,在2017年12月11日關于
加密貨幣和通證公開發行的聲明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Jay Clayton表示,發行證券必須遵守證券法律制度,無論證券發行方式如何變化。
這種將證券法的一般原則應用于通證產品的方法也反映在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一些國家和地區也就加密貨幣及其相關服務的交易和銷售提供了指導性意見,但截止至目前,沒有一個國家放寬有關發行證券類通證的證券法。
例如,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MAS”)表示,證券化通證屬于新加坡證券期貨法監管范圍,此類通證發行人將需要在公開發行前向MAS提交和注冊招股說明書,除非擁有豁免事項。馬耳他正在擬定的金融工具測試法案,證券類通證發行方有義務通過此項金融工具測試并適用“虛擬金融資產法”。例如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性投資基金,金融衍生工具或
碳排放配額型的通證仍然存在根據現有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進行監管。
因此,在證券化通證僅僅將傳統證券進行通證化(例如,公司中的股權進行通證化)的情況下,從現行法律和監管的角度來看,進行STO幾乎沒有優勢。STO不是允許發行人繞過現有證券法的靈丹妙藥。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監管環境永遠不會改變。就像Uber和Airbnb等顛覆性商業模式和信息技術迫使立法者提出新法律一樣,如果有明顯的優勢,特別是在投資者保護和財務信息透明度方面,STO的激增可能會令立法者采取類似的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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