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并非法外之地。那種認為區塊鏈是中立性技術,而無法規制的觀點忽視了任何技術都是被特定的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在特定場景下運用的。正如愛因斯坦所洞見的,但凡技術重要到一定程度,必然變成法律和政治,核技術就是典型的例子。由此,區塊鏈新規的癥結并不在于正當性,而在于其合理性。那么,區塊鏈最需要法律做什么?
首當其沖的當然是安全。無論是2016年6月17日區塊鏈最大眾籌項目The DAO的黑客攻擊事件,還是2018年1月26日東京Coincheck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服務器5億 “新經幣”(NEM)被竊事件,均顯示出區塊鏈絕非無解可擊。為此,法律應要求區塊鏈服務提供者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擁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災備恢復和危機管理的能力和預案。
其二,法律應預防區塊鏈的惡意使用。中本聰對“拜占庭將軍”問題提出了有力的解決方案,但仍無法解決“工作量證明”(POW)下51%攻擊的問題。因此,倘若某人能控制網絡內超過一半的算力,就可以隨意更改其區塊。誠然,聚集起如此巨大的處理能力并非易事,但據報道,被稱為“挖礦業霸主”的比特大陸公司控制了
比特幣全網70%的算力。而在比特幣以外的非主流
數字貨幣中,達到51%的門檻更加容易。事實上,迄今至少已經有五種數字貨幣遭到了51%攻擊。不僅如此,當區塊鏈從“工作量證明”轉向“權益證明”(POS)時,區塊鏈更有可能被少數節點左右。為此,法律宜未雨而籌謀,勿臨渴而掘井,適時完善區塊鏈的治理機制。
其三,法律應致力于線上和線下的融合。除了網絡自發生成的虛擬財產(如數字貨幣)之外,區塊鏈上更多的是由線下原生資產映射所形成的“映射財產”,如電子化的票據、證券、股權以及其他實物資產。就這些映射財產來說,區塊鏈的記錄只是一種權利憑證,區塊鏈所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并不能保證對應原生資產的真實且無瑕疵。區塊鏈大米、區塊鏈豬肉所引發的風波即由此而起。平心而論,區塊鏈溯源防偽并非騙局,但其核心是如何保證線上線下的一致性。這恰恰需要法律介入,通過禁止虛假宣傳,促進良性競爭。同時,在現有法律體系下,區塊鏈上的數字交易不能取代現實世界中的權利行使,后者仍需要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工商局、人民銀行等政府機構的介入,如何使兩者無縫銜接,也是法律必須考量的難題。
最后,法律應妥善對待智能合約。一方面,法律應承認智能合約這一新的合同形式,賦予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要化解其可能的風險。比如,因區塊鏈匿名性引發的在身份欺詐下訂立合同的效力和救濟問題;因智能合約程序不完備或錯誤導致的合同締結和履行問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的合同責任免除問題;等等。要之,法律不僅要通過對當事人能力的考察,保證智能合約忠實反映當事人的合意,還要能應對智能合約不可撤銷和自動執行特征,變通適用《合同法》下的合同變更、解除和無效制度。
2015年2月,《經濟學人》在《信任機器:區塊鏈的承諾》這篇著名文章中警告:“在早期階段,擬定區塊鏈監管法將是一個錯誤。”然而,時過境遷,在區塊鏈甚囂塵上的中國,監管出場可能并非壞事,但問題是:監管將以何種形式出場?對此,《經濟學人》的警告依然有效——不能僵化、不能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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