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新規被質疑的不僅是“監管什么”,更是“能否監管”。長久以來,人們都認為對區塊鏈的監管是不必要或不可能的。這首先是因為區塊鏈分布式數據存儲和記賬方法,從而打破了中心化監管者對數據和信息的壟斷控制;其點對點的傳輸機制和透明的共識機制,實現了陌生人之間的同步、協作和信任,從而不再需要傳統政府機構的背書;更重要的是,憑借著智能合約的運作,合同得以自我執行,從而取消了國家強制力的存在。區塊鏈去中心、自組織的性質令人們有理由懷疑中心化的、自上而下的監管究竟是否有效。正如Michèle Finck在分析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與區塊鏈的沖突時所言:以數據控制者(數據處理者)為抓手的數據保護與區塊鏈架構格格不入,前者必須做出調整。不幸的是,我國并未汲取這一教訓,依舊重蹈覆轍。
區塊鏈新規對中心化監管的強化比比皆是。例如,第四條項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向國家網信辦的備案登記義務,第八條項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信息內容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第十三條項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信息服務使用者的處置責任,第十六條項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時的安全評估義務,等等。這些規定既誤判了傳統備案登記對區塊鏈的適用性,也高估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掌控能力,其結果必然徒勞而無功。
事有必至,理由固然。對區塊鏈的監管必須遵循區塊鏈自身的邏輯。為此,政府機構一方面要轉變觀念,用“區塊鏈治理”取代“區塊鏈監管”。這一轉變意味著治理主體從“單一監管機構”轉向“多利益相關方”,權力行使從“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轉向“自下而上的協商性”,監管來源從“法律”轉向“契約與軟法”。質言之,政府可以推動行業協會制定
區塊鏈技術標準,將其作為合規的基本規則,然后借助獨立第三方認證機構加以落實,再并通過監管機構的法律認可,確保其權威性和可執行性。另一方面,政府機構還應“師夷長技以制夷”,實現“以鏈治鏈”。事實上,這一技術已經出現。美國專利商標局10 月4日公布的文件顯示,阿里巴巴提交了一項創新的區塊鏈系統專利申請。該系統允許政府作為第三方管理員加入,從而獲得區塊鏈數據,同時,它還能向區塊鏈網絡發布“特殊處理指令”,當網絡中的其他節點在確定指令為合法發布后,即調用法律預先設定的監管智能合約執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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