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早在14年就發布了
加密貨幣的征稅的一般性指導,根據該指導,收到或者是開采得來的加密貨幣,必須被計算在總收入中,并且稅收按照獲得加密貨幣時的市場價值來計算。
在美國國稅局看來,加密貨幣如
比特幣是財產,因此要對加密貨幣投資帶來的收入征稅。
但實際情況是,在今年4月份,美國納稅申報截止日期前,只有極少數人報告了加密貨幣持有量。原因據悉是由于加密貨幣收益申報的復雜性以及許多加密貨幣的隱私性。
于是在今年9月,多位美國國會議員寫信敦促美國國家稅務局(IRS)更新加密貨幣征稅的全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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