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數字貨幣交易所設立及運營、
ico等行為涉及法律責任承擔,中國司法機關是否有管轄權?本文中,鏈法律師團隊從兩個層次(民事責任管轄和刑事責任管轄)、多個方面(如刑法意義上的法益保護、ICO、涉外法律關系適用等)進行深入探討。
我們首先要明確:在中國,法律(案件)體系分為三個層面。按照法律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實際是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是刑法層面,也就是我們說的不能觸碰的紅線,一旦觸碰,就可能面臨刑法對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懲罰,這就是刑法層面。
第二是行政法層面,就是我們常說的監管層面。
第三是民商法層面,在該層面,法無禁止皆可為。
從民商法上講,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并不禁止公民持有
比特幣,而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而對于投資人而言一定要確定的一點是:根據現行的國家貨幣政策,開展比特幣和人民幣以及以外幣的兌換服務等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從行政法層面來講,2013年12月5日,人民銀行等五部位聯合發出《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各
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且要求提供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等。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同時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從文件效力和法律層級上來看,94公告是國務院所屬各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性文件,也就是說94公告在效力層級上屬于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反該《公告》的規定,并不能依照該《公告》給予刑事處罰。
從刑法層面講,在94公告的內容中提到,相關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具體可能涉及什么犯罪,我們會在鏈法深度“數字貨幣交易所法律合規窺探”系列的后兩篇中著重分析,這里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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