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陽光化一直在不斷推進,直到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實施,把私募基金正式納入監管范疇;2014年1月17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行業的實質性監管政策才得以落地。
私募基金的注冊登記在2015年后正式走向規范,同時基金業協會在2016年2月5號出臺了一個《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正式將私募的法律規范推上了新高度。每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私募基金產品均要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人員都有基金從業資格的應試要求。
以往,P2P的的法律依據是由銀監會于2015年12月28日發布的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相關性的法律絕大多數依據《借貸辦法》,關于互聯網的法律一直處于摸索階段;直至2016年8月,銀監會同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規已逐步完善。
最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指出,相比較P2P,私募基金在投資門檻、投資數量、宣傳方式和收益等方面都有更加嚴格明確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資、管理和退出都受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約束。當投資私募基金時,如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以“P2P”的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那么此基金管理人可能涉及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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