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上綠證發展的歷史看,綠證交易制度通常是可再生
能源配額制的配套政策,以確保綠證能夠被有可再生能源消納指標的市場主體所購買。
售電企業需要遵照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規定,在銷售電量的同時購買一定比例的綠證,綠證不足部分則需要繳納罰款(也稱為買斷費用),與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相配套的綠證交易稱為強制配額交易綠證制度,這在發達國家已有十幾年的歷史。
2001年荷蘭率先開展了綠證交易。此后,美國、日本、英國、法國、荷蘭、瑞典、丹麥、芬蘭、瑞士、挪威、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澳大利亞等20多個國家均實行了綠證交易。
我國綠證目前采取的是自愿認購的制度。任何企業和社會公眾都可以自愿認購綠證,作為消費綠色電力、支持綠色電力發展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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