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興起,對數字資產的主導權逐漸從機構分化到個人,大量
金融產品的用戶端從銀行柜臺過渡到個人電腦和手機,越來越多的資產形式可以進入數字空間。這一時期出現了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方式,還出現了人人貸等網絡借貸途徑,其背后是消費者的個人金融資產實現了數字化,消費者對數字資產擁有了越來越多的支配途徑,個體的意志在金融交易中占據了一定的權重。但是消費者的權利還遠未達到能與機構相抗衡的程度,網絡借貸惡性事件頻發便是一大證明。
機構與個人在數字資產權利分配中的不平等,與互聯網底層技術的設計有一定關系。這一時期互聯網的基礎協議是TCP/IP協議,它的缺陷在于,它只能實現信息無限復制,卻無法保證價值的安全轉移。TCP/IP協議允許一定的錯誤率,在信息傳播過程中,原來的數據可以被不斷改變,某個單點數據的更改通常十分隱秘,很難立即被全網發現。因此TCP/IP協議上的互聯網能夠實現信息的高效低成本傳輸,卻不能幫助實現資產的價值轉移。這就導致了每一筆交易都要經過作為中心節點的互聯網機構確認,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互聯網機構扮演著信用背書的角色,來保障數字資產的轉移不會被任意篡改;同時也掌握了大量用戶信息和交易資源,壟斷了數字空間的交易渠道,成為侵蝕個人權利的危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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