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管理體制和支撐體系。建立健全與全國
碳市場發展階段相適應、有利于加強統一監督管理、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的管理體系。加強全國碳市場管理能力建設。推動建設全鏈條、數字化、智能化的全國碳市場管理系統、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強化服務功能,保障數據安全。
??(十)加強
碳排放核算與報告管理。健全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結合全國碳市場建設,加快修訂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與報告指南,條件成熟后轉化為國家標準。實施碳排放核算分類管理,完善基于排放因子法的核算體系,探索開展基于自動監測的碳排放核算。加強碳排放關鍵計量器具配備、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檢定或校準,制定計量技術規范,開展碳排放計量審查。實施重點排放單位關鍵參數月度存證。
??(十一)嚴格規范碳排放核查。完善重點行業核查技術規范,明確核查要點和要求,規范核查流程。推動審定核查機構嚴格遵循客觀獨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專業嚴謹的原則,對碳排放進行全面核實查證,確保審定、核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對碳排放報告持續保持高質量的重點排放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核查。
??(十二)加強碳排放數據質量全過程監管。壓實重點排放單位履行碳排放核算與報告的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建立健全碳排放數據質量內部管理制度。地方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碳排放數據日常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大數據、
區塊鏈、
物聯網等技術,提升監管水平。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
??(十三)加強技術服務機構監管。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核查機構實施認證機構資質管理,明確準入條件、行為規范和退出機制。加強碳排放相關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建立違規機構清出機制。積極培育咨詢服務、檢驗檢測、審定核查等技術服務業,定期開展評估,促進第三方技術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打造更多國際性專業服務機構。推動技術服務機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十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點排放單位、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
金融機構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公開排放、履約、交易、質押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碳市場相關數據部門共享機制。依法加強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和金融機構信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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