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對虛擬貨幣的追捧促生了眾多的
ico新項目,在代幣發行日益普及的當下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的欺詐和市場波動,已經引起了美國及全世界政府對ICO的關注。在聽證會中眾議院同與會證人就ICO的融資方式進行了討論和發言,并就監管模式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Mike Lempres(Coinbase的首席法律與風險官)強調Coinbase認可ICO在融資方面有著巨大潛力和作用,在Coinbase經營的現貨交易所的1400種代幣中目前交易著
btc、ETH、LTC和BCH這四種
數字貨幣,但在SEC和CFTC達成協議前是不會支持其他ICO資產交易的。
SEC認為當前的ICO和交易平臺絕大多數都是違法的,也沒有ICO曾在SEC注冊過,持否定的態度;而CFTC則相對較溫和,認為正是由于投資者對代幣的追逐才促進了
區塊鏈技術的飛速發展,對虛擬貨幣和ICO可持“不傷害(Do no harm)”的監管原則 。
在ICO監管方面Mike Lempres認為當下主要存在的問題是各個機構對代幣權屬的定性都比較狹隘,從而導致各個聯邦監管機構預對ICO多頭監管而又協調性不足,出現了眾多問題。
國會現在也無需重新建立新的監管機構或新的監管機制,關鍵要做的是通過立法界定代幣的權屬,現有的聯邦監管機構已足以實現對其進有效監管。
Chris Brummer(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教授)同樣認為目前最緊迫的是SEC和CFTC之間監管權的分配問題,以及它們的權力是否應該深入到加密數字貨幣生態系統的核心,即現貨市場;另外就是需要考慮是否要建立一個全新的或可替代的監管體系。
在ICO欺詐盛行的當下,披露、充分的披露就顯的至關重要了,只有規范的披露才能更好的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信息披露應該由SEC在美國證券法下進行。
Robert Rosenblum(威爾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則提到目前已經有非常多的
token產品,國會當前應該批準和指導監管機構修改或取消不必要地、阻礙區塊鏈發展的法規,同時制定保護投資者和用戶的規定,立法目標有三:
任命單一的聯邦監管機構,如SEC。
授權或指導SEC修改或放棄適用于token活動的各種規則。
優先適用國家貨幣法律和國家證券登記規定等國家實體法律,他們也更適合token活動;長遠地,則非常有必要通過立法,建立全面監管體系來管理美國的區塊鏈和
加密貨幣。
Peter Van Valkenburgh(代幣研究中心主任)指出已經存在的
比特幣和
以太坊等同其他將要出現的區塊鏈通證資產是不同的。前者是虛擬商品,后者則是證券,在監管時應區別對待,防止市場操縱,以更好的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但目前美國各州的監管和部分聯邦監管是多頭分散的,這對于投資者保護是非常不利的,統一的聯邦監管可以減少各州之間的進入壁壘、增加交易所之間的競爭并可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
通過以上專家學者證詞可以看出美國目前ICO監管的難題主要還是在于數字加密貨幣定性的不清晰導致的監管部門監管權限劃分不清,貌似多頭監管實則無頭監管。國會通過制定立法對數字貨幣性質加以界定、任命單一機構進行監管和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可能是未來需要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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