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碳計量測試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機制,全面提高碳計量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整體水平。圍繞碳計量中心的重點任務和精準測量需求,引進和培育碳計量科研和碳計量管理的各類人才。搭建碳計量交流平臺,促進專業技術與管理經驗交流,打造復合型專業技術團隊,培育碳計量領域“人才矩陣”。積極開展碳計量科普基地建設,廣泛組織碳計量科普宣傳。
第三章? 申請和批籌
第七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遵循自愿申請原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為具有相應的碳計量測試能力并在應用中取得實效的計量技術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等,且具有法人資格。
(二)所申請的服務領域須符合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要求。
(三)服務的產業具備一定規模或相關經濟社會發展領域有較大需求。
(四)具有服務產業和經濟社會綠色
低碳發展的環境條件、檢測設備等計量基礎資源,且建有完善的技術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保障碳計量中心運行的計量科技創新能力和計量測試技術團隊,適應專業測試需求,技術能力突出。
(六)具有保障碳計量中心運行的管理能力。
(七)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對于將市級碳計量中心的建設發展納入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且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明確支持和保障的申請單位給予優先支持。
第八條? 申請籌建單位經市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聯合籌建的市級碳計量中心由主要建設方負責申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局應協助做好申報工作。
第九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二)《重慶市市級碳計量中心籌建任務書》(以下簡稱《籌建任務書》)。
申請籌建單位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籌建單位應充分征求區域內相關單位的意見,根據需求科學擬定籌建方案。
第十一條? 收到市級碳計量中心建設申請后,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符合要求的,應組織專家組對建設市級碳計量中心的科學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對通過審查和論證的市級碳計量中心申請項目,市市場監管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專家組意見、公示情況等各方面情況,決定是否批準籌建。對于批準籌建的,下發正式批準籌建文件,同時下達《籌建任務書》。
第四章? 籌建和驗收
第十四條? 獲批籌建市級碳計量中心的申請單位按《籌建任務書》要求,認真開展各項籌建工作,市級主管部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及區縣局要加強指導,及時了解需求,提供相關支持和服務。籌建單位應在3年內完成建設工作。籌建過程中的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按照《籌建任務書》要求完成籌建任務,經當地區縣局同意,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驗收申請和籌建工作總結報告、后續建設規劃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建設單位,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3個月前申請驗收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籌建期內完成籌建任務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驗收考核申請,說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時間,經市市場監管局同意,可延期驗收考核,延長時限不超過1年。對經延期仍未完成籌建任務的申請單位,撤銷其籌建資格。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在收到驗收申請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驗收要求的申請單位,組織專家組按照《重慶市碳計量中心驗收評審細則》對籌建單位進行驗收考核。專家組由相關專業的技術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人數原則為3—5人。
第十八條? 驗收考核采取現場審查的方式。
現場審查包括首次會議、現場核查和末次會議。在首次會議上,考核組聽取籌建工作總結報告,對現場核查重點任務進行布置;現場核查根據有關考核內容逐項進行評定,為準確反映被考核單位的實際技術能力,應隨機抽查一定比例檢定校準項目和關鍵參數測量項目;考核組長可根據需要安排集中評議;在末次會議上,考核組通報考核情況并聽取被考核單位意見。
現場審查時,申請建設市級碳計量中心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所在地區縣局人員均應在場。
第十九條? 考核組嚴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分值滿分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現場考核結論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個月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80分的,現場考核結論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對現場考核不合格單位,市市場監管局下達整改通知書,被考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超過一年)實施整改,并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整改結果。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組織現場考核,對整改合格的申請單位通過現場驗收,對整改不合格的申請單位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局對考核合格的申請單位,批準成立市級碳計量中心。市級碳計量中心可以按照規定格式制作和懸掛牌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市級碳計量中心應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每年下達市級碳計量中心計量標準建設、技術研究、技術服務等碳計量能力建設任務并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每年11月底前向市市場監管局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下年度工作計劃和其他相關信息。中心組織結構或性質、中心地址、負責人、關鍵測量設備、主要基礎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當地址環境發生變化時,應進行現場考核。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職責,不定期對市級碳計量中心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中心運行、計量技術服務能力、服務產業發展等情況,發現問題應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應嚴格落實保密規定,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未經允許,不得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或泄露相關數據。
第二十七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從事服務活動,對出具的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級碳計量中心每5年進行一次復查。經復查合格的,由市市場監管局發文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撤銷其市級碳計量中心資格:
(一)存在不公正行為,經提醒告誡仍不改正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考核的;
(三)累計3年未完成年度任務考核的;
(四)不能正常開展業務的;
(五)復查不合格的;
(六)偽造、篡改測試數據,不真實出具證書、報告的;
(七)擅自泄露相關數據的;
(八)有重大違法失信行為的;
(九)其它需撤銷市級碳計量中心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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