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認了挪用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等于承認了虛擬財產的價值,最為困難的一個問題就是價格鑒定問題。比如:游戲用戶花了500元人民幣買游戲幣,玩到一定級別,可以擁有游戲商贈送的虛擬財產——價值5000元的屠龍刀,如果屠龍刀被竊,被盜竊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是價值500元,還是5000元?對整天沉湎于游戲的玩家來說,頭盔、戰甲、屠龍刀等虛擬財產價值千金,但對局外人來說可能一文不值。對于虛擬財產能否有一個能夠被普遍接受的價值計算方式?
虛擬財產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能夠被普遍接受的價值計算方式。一個五位數的QQ號到底值多少錢?游戲裝備值多少錢?各家企業發行的虛擬貨幣值多少錢?這些問題恐難有統一答案。
本案中,現估價部門無法對虛擬貨幣出具價格評估意見,也側面反映了這一問題。同時,在沒有價格評估意見的情況下,何種金額認定虛擬貨幣的價值以明確量刑,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也是司法機關需要謹慎考量的問題。
另,若承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并認可其應當受到保護,直接將導致與我國
金融監管部門口徑相悖,不利于國家金融秩序的正常維護與管理。同時,此舉無異于提升了虛擬貨幣投資者的信心,進而進一步加大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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