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
上海市某區檢察院向法院對中國首例挪用虛擬貨幣案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處于審判階段。公訴人認為:被告人X某,在未經公司批準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將保管在公司電子錢包內的3000枚“ETH”虛擬貨幣挪用購買其他企業代理發行的新上市16.8萬枚“XCASH”虛擬貨幣。后“XCASH”虛擬貨幣上市升值后,即在某交易所拋售部分“XCASH”虛擬幣并另行購買3000枚“ETH”虛擬貨幣歸還至公司電子錢包地址內。
公訴機關認為:該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根據刑法第272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X某的行為具有挪用的性質,但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挪用的對象“ETH”虛擬貨幣是否屬于刑法第272條規定所說的“資金”,即對虛擬貨幣的價值屬性如何在現行刑事法律層面認定。
比特律上海團隊的陸裕律師擔任被告人X某被指控挪用資金案一審辯護人。陸裕律師認為:X某挪用“ETH”虛擬貨幣的行為雖屬不當,但“ETH”虛擬貨幣不屬于法定貨幣,也不屬于挪用資金罪中的“資金”,因而鑒于罪刑法定原則,其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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