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出現無法立案的情況,受害者難道就束手無策了嗎?2018年1月在
吉林省發生的另一起案件[2]或許能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示。
2018年1月11日,原告劉某通過網上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向被告林某購買96000元的泰達幣,原告將96000元人民幣分兩次匯入被告賬號內,但被告卻沒有將原告購買的96000元的泰達幣交付給原告,也未將款項退還給原告。故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購買泰達幣的款項人民幣96000元。
長嶺縣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但被告沒有將原告購買的96000元的泰達幣交付給原告,也未將原告交付的96000元退還,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法院最終于2018年5月17日終判決被告應將原告已付款項全額退還。
在本案中,法院將原被告雙方的場外交易行為認定為買賣合同關系。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守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請求違約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原告也的確以此保障了自己的權利,向我們展示了另一條救濟路徑。
但事實上,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這一救濟之道也處在不確定的漩渦中。因為,我國各地法院對虛擬貨幣態度仍未統一,部分法院仍可能以“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其交易也不受法律保護”為由駁回訴訟[3]。
結語
目前來看,場外交易仍存在立案困難、難以定性等諸多法律風險。我們也奉勸市場參與者,謹慎入市,注意防范投資風險。
[1]《大學生詐騙
數字貨幣買豪車被抓 受害者渴盼開啟法律保護》
[2](2018)吉0722民初537號
[3](2015)商民初字第1531號
注:本文僅為我們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一般解讀,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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