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核財經》報道指出,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多名虛擬貨幣詐騙案的受害者稱:他們向當地警方報案時被拒絕立案,理由是虛擬貨幣無法估價,難以達到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起點損失金額。此種情況可能是受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影響。
一般來說,詐騙等侵犯財產權的犯罪都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但《公告》中明確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公安機關難以認可交易平臺所顯示的虛擬貨幣價格,在受害者遭遇虛擬貨幣詐騙時也難以對虛擬貨幣的價值做出估算,進而無法確定案情是否達到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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