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達摩克利斯之劍”的傳統互聯網技術在實現輸出高效、便捷功能的同時,也自帶技術性隱患,實踐中呈現出三方面問題。(1)數字技術的自動化隱患問題。數字技術所帶來的司法自動化,在提高司法效率、節省司法成本的同時,也在弱化訴訟的對抗性,降低了訴訟過程中的司法審查效能,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受到擠壓。(2)“跑”在互聯網上的數據信息可信性問題。例如,基于
人工智能的大數據挖掘使司法機關取證能力呈現指數級增長,但這同時也帶來涉案信息被技術性編輯或偽造的可能,進而引發數字時代的司法信任危機。(3)互聯網技術背景下的數據安全問題。不同的司法部門、第三方機構之間出于信息被泄露、篡改等安全隱憂,易滋生“信息孤島”、“數據壁壘”等現象,這極大阻礙了實踐中司法大數據生態體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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