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簽發的CCER和有盈余的碳排權配額一樣,可以進入
碳交易市場,高排放企業在初始免費配額不夠的情況下,可以從其他履約企業處購買配額,或用購買/自主開發的CCER項目進行部分抵消,以達到最終實際
碳排放量的抵扣,以達到“零碳”目標,避免高額罰款。
根據我國碳排放市場的規定,用于配額清繳抵消的CCER,應同時滿足兩個要求:一是抵消比例不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二是不得來自納入全國
碳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
目前各試點CCER準入限制集中在三方面:準入比例、準入地域限制和準入類型。各地準入比例分5%和和10%兩檔;項目地域一般規定本地CCER項目最低占比;準入類型方面,除
上海外,各地均排除部分水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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